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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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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相关问题的探讨

  要: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可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及其隐蔽工程的验收,验收的程序、组织和参加验收人员的资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只有这样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才能有制度上的保证,  工程使用过程中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才有保障。

关键词:验收组织;竣工验收申请;质量评估报告;竣工验收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由责任主体单位的专业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可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及其隐蔽工程的验收等几个层次。所有验收层次都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尽管统一验收标准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常常由于对规范理解的不同,施工单位远离本部、挂靠施工等原因,在验收组织和参与验收人员资格上存在分歧,因此有必要对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等相关问题加以探讨和理清。

1    检验批及其隐蔽工程、分项工程的验收

1.1   检验批与分项工程的关系

检验批是施工过程中生产条件相同或按规定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比如一定数量的材料、构配件或安装项目等。由于其质量基本均匀一致,可以作为检验的基础单位,并按批验收。检验批既是建筑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也是分项工程乃至整个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的最基本层次。分项工程由若干个检验批组成,一般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因此分项工程的验收应在检验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1.2   检验批及其隐蔽工程的验收和组织

检验批及其隐蔽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首先自检合格,对自检中存在的问题自行处理完毕,认为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注明检查结果由项目专业工长和项目专业质量员签字后向监理单位提出申请,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

1.3   分项工程的验收

分项工程验收实际是对其所包含的检验批验收记录的统计和汇总。验收前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分项工程所有检验批验收记录进行汇总和核查,无误后报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由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中签字,报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如果验收中对检验批验收结论有怀疑或有异议时,应进行相应的现场检查核实,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后方可通过验收。

2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GB 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把房屋建筑工程划分为10个分部工程进行验收,但并不是所有的房屋建筑工程都包括全部10个分部的工作内容,有的工程某些分部可能会自然缺项。根据10个分部对整个建筑工程的安全影响和重要性程度不同,又可以分为两类,其验收程序和组织及参与验收人员也有所不同。分部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主要是在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对其所含的分项工程进行统计和汇总。

2.1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节能分部对建筑工程的安全、节能和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把它们归结为同一验收类型。

2.1.1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

该分部包括了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土方、边坡和地下防水等7个子分部,工程情况复杂,专业性比较强。比如地基子分部的验收就涉及到土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一致性判断等岩土勘察方面的专业知识,并且该分部关系到整个工程的安全,必须严把质量关。因此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除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项目层次的有关人员参与验收之外,规范还规定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的负责人都要参加验收。由于该分部对整个工程比较重要、专业性又比较强,因此要求参加验收的勘察、设计单位人员不能由与本工程无关或不了解本项目情况的其他人员,更不能是非专业人员代替,而应是本工程项目相关专业的负责人。该分部验收也是国家规定的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到场监督验收的“三到位”之一。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要形成综合验收结论,由施工、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其中“地基”子分部主要由勘察单位的专业负责人签署意见、作出判断并给出结论。

2.1.2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

主体结构是承担建筑物恒载和使用荷载的关键分部,直接影响将来建筑工程的使用安全,必须保证建筑物在合理寿命期限内安全有效,该分部工程质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主体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结构专业的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必须参加验收。对采用桩基础、复合地基等对不均匀沉降比较敏感的建筑工程,还会要求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以判断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沉降观测记录及累计沉降值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出现了不允许的不均匀沉降等。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形成的验收记录由施工、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2.1.3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我国建筑能耗大约占全社会能耗的1/3。尽管我国人均用能不到世界人均能耗的1/2,但能源消耗总量已达到世界第二,所以我国节能减排的压力很大。目前建筑节能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能源战略、可持续发展。在公共建筑和住宅类建筑中,无论是节能设计还是节能施工都已成为相关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因此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各方都很重视,要求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参加验收。所形成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正是鉴于上述三个分部工程的重要性,实际验收工作中质量法监督结构都会派员监督验收。

2.2   其他7个分部工程的验收

除上述3个分部工程外,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装修、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和电梯7个分部工程的验收归结另一验收类型,其验收的组织程序相同,即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参加验收。

对分部工程的验收除规范指定的有关人员必须参加之外,允许其他相关人员共同验收,比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员等。但参加验收者必须是专业人员,具备学历、职称等相应资格。

3    专业分包工程的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就建筑工程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实际工作中对“连带责任”的理解存在误区,有人认为分包单位只须对总承包单位负责。其实分包单位同样也应就其承担的分包工程向建设单位负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一旦分包工程出现了质量问题,建设单位不仅可以向总承包单位主张权利,也可以直接向分包单位主张权利。只是实际工作中建设单位一般都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直接向总承包单位主张权利,才给人一种误解。因此分包单位对其承担的工程进行验收时总承包单位应当参加,检验合格分包单位将工程的有关资料整理完整后移交给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分包单位负责人也应参加验收。

4    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4.1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单位工程按照设计,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后,施工单位应首先根据验收规范、设计图纸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必要的整改,符合要求后向监理单位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单位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4d内,按照统一验收标准规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对工程实体质量和竣工资料进行全面检查,即对工程进行预验收。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建设、设计单位,甚至质量监督机构参加预验收。目的是更好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创造条。预验收认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监理单位应将竣工验收前还需完成的工作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完成监理单位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单位审查后认为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提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收到监理单位审核的验收申请报告后28d内审批完毕,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进行竣工验收。由于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负有直接生产责任,项目部只是受施工单位委派负责施工合同履行的现场管理机构而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参加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和勘察单位等五方责任主体的相关人员应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应注意竣工验收签字人应由相应单位的法人代表书面授权。

质量监督机构现场监督竣工验收工作的组织、参验人员的资格、验收程序等的合法性,并可以进入工程进行质量抽查,各方主体应接受监督并予以配合。

4.2   质量评估报告

监理规范规定,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各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工程质量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如发生过)、竣工资料审查情况、工程质量评估结论等。评估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作为其组织竣工验收的依据,即规范只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才要求监理单位提交质量评估报告。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的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评估报告提出了超出规范规定的要求。比如对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甚至一些子分部工程都要求监理提交质量评估报告;再比如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还要求施工、设计,勘察、建设单位都提交质量评估报告等。这样要求对保证工程质量也许是有好处的,但是应当说这些要求基本是重复工作,既无必要且在法律法规和规范中也没有依据,实际上是将本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工程施工质量责任扩大了承担范围。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规范以及合同约定”。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问题早在开工建设之前的图纸审查阶段已经解决。勘察、设计单位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认可本身就表明工程施工质量符合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再对施工质量进行质量评估显然超出了他们的业务范围,也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筑法》严格责任制度的立法精神。施工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时必须对施工质量进行评估,不合格不可能提出竣工申请。建设单位只会对符合验收条件的竣工验收申请审批同意组织竣工验收。所以笔者认为在分部工程和竣工验收时按照建立规范的要求提交质量评估报告就可以了,没有必要要求各方责任主体都提交。

5  结  语

工程质量验收的目的是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同约定的各项要求,所以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组织和参加人员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否则难以保证验收质量,对保证工程正常使用和使用者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发挥工程应有的投资效应、实现投资者建设工程的目的都无从谈起,所以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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